【申请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居住在东帝汶境内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东帝汶连续停留达180 天,或已获得东帝汶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中资企业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法定代表人申请。其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负责人申请。临时来东帝汶的中国公民申办公证,仅限办理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和在东帝汶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
二、公证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申请材料】
一、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即代理人)代理的,还须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公证当事人在东帝汶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根据具体公证类型提交其他相应材料(详见下表)。
公证类型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注意事项 |
护照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 | 1、护照原件及2份资料页复印件; 2、东帝汶有效经营证明或工作证明; 3、如委托他人办理须出具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 |
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
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
五、使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一、文书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可按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文书内容应真实、明确、具体,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请仔细检查文书内容,避免遗漏或错误。
二、公证事项如涉及申请人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应按领事官员要求进行谈话,如实告知并签署《公证接谈笔录》。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用等情形的,有关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四、中国国内出具的驾驶证、结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如有需要应在国内办理公证,驻外使领馆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上述证书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