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东帝汶新移民和难民法已于2017年5月24日发布,并将于2017年8月24日正式生效。根据该法规定,东帝汶政府将在该法生效后90天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以保证该法实施。
二、本手册系对东帝汶新移民法和难民法中有关外国人权利义务、出入境、停留、签证等规定的要点摘编,有关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中国公民出入境东帝汶、申办签证、在东帝汶工作、居留或从事其他活动的法律依据,有关规定以东帝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三、在东帝汶中国公民应遵守东帝汶法律法规,合法出入境、工作、居留及从事其他活动。
一、在东帝汶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和宪法赋予东帝汶公民相同的权利和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外国人的义务
(一)外国人应随身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国籍及在东帝汶合法
入境、停留的有效证件,并在遇警察或司法人员查验时,及时出示;
(二)外国人如被批准在东帝汶境内停留或居住超过6个月,应在被批准后60日内向东帝汶移民部门备案,提供本人姓名、旅行证件(护照)信息、住址和国籍;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外国人的权利
(一)外国人可以在东帝汶工作,但必须取得合适的有效签证。如未取得,则不得在东帝汶境内工作。
(二)外国人可以加入各种文化、体育、艺术社团,并参加纪念其本国节日的有关活动。但是在进行社团注册时应向东帝汶移民部门申请备案,申请文件应包括对社团目的的简要介绍和社团章程。移民部门如发现社团在备案时对社团目的进行虚假陈述或从事非法活动,可建议负责社团登记的部门取缔该社团。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外国人禁止参与以下活动:
(一)参加东帝汶政治或公共事务;
(二)取得私人土地;
(三)为东帝汶国防和安全部队提供宗教协助,除非情况十分危急切必要,或得到政府授权;
(四)直接或间接干涉东帝汶内政,但以下活动不包括在内:
1、纯粹的学术活动;
2、国家间开展的技术援助;
3、双边或多边协议规定的援助项目。
(五)强迫个人、团体或协会追随任何国家政党或团体。
一、外国人入境东帝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东帝汶边境口岸进行并接受入境检查;
(二)持有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旅行证件(如护照);
(三)持有符合其入境目的的有效签证(免签人士除外,免签有关规定详见第二条;
(四)证明其有足够的生活费用以保障其入境和停留期间所需,持过境签证、旅游签证和I类商务签证的外国人的在东停期间,须确保以下最低生活保障:
1、每次入境100美元或以上;
2、停留期间每人50美元/天。
(五)如果有下列人员或机构为其出具担保,可免于提供上述生活费用证明:
1、东帝汶公民;
2、居留证明持有者;
3、外交官证持有者;
4、从事特别活动的临时停留签证持有者;
5、工作签证持有者;
6、商务签证持有者;
7、居留签证持有者;
8、在东帝汶注册的公司。
(六)在东帝汶境内有适当住宿安排;
(七)确保未来会离境返回其他国家。
二、下列人员可免签入境:
(一)外交官;
(二)取得特别停留许可(详见第三条);
(三)联合国有关机构驻东帝汶工作人员;
(四)属于东帝汶加入的国际或双边条约规定的免签人员。
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特别停留许可:
(一)根据劳动或服务合同,直接服务于东帝汶国家机构;
(二)根据劳动或服务合同,直接服务于联合国有关机构驻东帝汶代表处;
(三)和政府间合作项目直接相关的外国人,或根据劳动或服务合同,在有关项目中工作的外国人。
(四)和东帝汶与有关非政府组织合作项目直接相关的外国人。
特别停留许可的发放由移民部门负责,且必须由上述有关机构或项目驻东帝汶的最高代表提出申请;特别停留许可有效期取决于有关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一年,可延期。
四、未成年人出入境
(一)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不得出入境;
(二)如未成年人的陪伴人不是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没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其不能入境或出境;
(三)除特殊情况外,如陪伴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被允许入境,该未成年人亦不得入境。
(四)如果未成年人被拒绝入境,陪伴其的法定代理人亦不得入境。
五、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入境:
(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入境条件;
(二)对公共卫生、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或者国际关系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特别是如果有充分迹象表明他们已经实施或打算采取战争罪行等反对和平罪,反人类罪,反自由罪,恐怖主义行为或违反民主法治国家原则;
(三)因犯罪被判处三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驱逐出境,且入境禁令仍在有效期;
(五)提交不符合其真实入境目的的虚假文件或做虚假陈述;
六、被拒绝入境的外国人在机场边境口岸国际区域停留时,有权联系其国籍国驻东帝汶外交领事机构以及他希望联系的任何人,有权得到医疗、翻译帮助,有权向移民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被驱逐出境:
(一)非法入境(难民除外);
(二)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健康或公共秩序;
(三)在东帝汶停留期间危害东国家尊严、国家和国民利益;
(四)入境时某些行为被东帝汶政府认为涉嫌违法;
(五)有重大理由相信,有可能在东帝汶进行严重犯罪行为。
一、根据入境目的不同,东帝汶签证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礼遇签证。颁发对象为来东访问和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人,有效期1年,允许多次入境,每次不得超过30天。
(二)过境签证。颁发对象为从东帝汶过境的外国人,有效期最长72小时,允许两次入境,但不得延长。
(三)旅游签证。颁发对象为来东旅游参观的外国人,有效期30天,可延期30天,允许1次入境,只有从欧库西入境或前往欧库西的外国人允许多次入境。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不得在东境内从事任何职业活动。
(四)机场中转签证。颁发对象为在东机场转机的外国人,不得延长。
(五)工作签证。颁发对象为在东境内工作的外国人。来东从事志愿者的外国人,如每年超过120天,也须申请工作签证。工作签证有效期最长1年,可延期1年,允许多次入境。如果工作签证的持有者终止了其雇佣关系,必须通知移民部门,按照规定取消工作签证。
(六)I类商务签证。颁发对象为在东帝汶开展商业勘探和投资活动的外国人。有效期最长60天,允许多次入境,不得延期。
(七)II类商务签证。颁发对象为在东帝汶境内建立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外国人,持有者须在东注册公司,并担任管理职务,本人每年在东停留时间必须超过183天。签证初始有效期为6个月,可延长至两年,允许多次入境。II类商务签证的延长,取决于其公司是否仍在东有效登记,并依照东有关法律经营,且持有者每年在东居留时间是否超过183天。
(八)临时停留签证。颁发对象为希望在东帝汶开始或继续学习的学生、从事专业技能工作的外国人、从事志愿活动的留学生,以及特别停留许可、工作签证和II类商务签证持有者的家属。
1、持临时停留签证来东学习的,有效期取决于其学习时间,可延长6个月,允许多次入境。
2、作为艺术家,运动员,研究员,外国媒体记者或高素质技术人员来东帝汶开展专业文化、体育、科研、新闻等高层次活动的外国艺术家、运动员、研究员、媒体记者,其临时停留签证有效期以合同期间或任务期限为准,最长不得超过1年,可延长与合同期相符的时间,并允许多次入境。
3、短期志愿者活动的临时停留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120天,允许多次入境。
4、特别停留许可、工作签证和II类商务签证持有者的家属的临时停留签证,其期限应等于其家庭成员在东相应签证的有效期,并可以延长,允许多次入境。
(九)居留签证。居留签证旨在使持有人能够进入东帝汶国境并申请临时居留许可证以便于其工作或与家人团聚。居留签证仅颁发给在东帝汶境内有永久居留的意图、具有必需的生活资料、住宿条件、没有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居留签证有效期为90天,允许多次入境。
二、下列情况下,外国公民无需居留签证也可在东帝汶临时居留:
(一)具有来东帝汶家庭团聚权力的;
(二)东帝汶居留许可持有人的成年子女,且自10岁起即长居东帝汶;
(三)出生在东帝汶的成年人,且从10岁之前起就长期居住在东帝汶;
(四)失去东帝汶国籍的且在过去10年中一直居住在东帝汶;
(五)具有东帝汶居民权或国籍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监护人;
(六)为东帝汶国家机构工作且获得5年特别停留许可;
(七)获得工作签证、商务签证或临时停留签证的持有人,并在过去五年内一直依法在东帝汶生活。
三、签证申请地点
(一)礼遇签证,应在东帝汶驻外使领馆或负责领事事务的部门申请。
(二)旅游签证和过境签证,应在东帝汶驻外使领馆或东帝汶边境口岸申请。具体哪些国家公民可在边境口岸申请上述签证,将由东帝汶负责外交和移民事务的部门共同决定。
(三)临时停留签证、工作签证、商务签证、机场中转签证和长期居留签证,应在东帝汶驻外使领馆申请。特殊规定除外。
(四)如果申请人所在国家没有东帝汶常设外交和领事机构,申请人可向东帝汶外交部规定的领事服务机构申请。
四、签证申请材料
(一)护照复印件,在边境口岸申请的情况除外;
(二)纯背景下的彩色照片,在边境口岸申请的情况除外;
(三)有关生活费用的证明;
(四)在东帝汶住宿地点证明;
(五)离开东帝汶的机票,或证明其足以负担离开东帝汶的费用;
(六)说明来东帝汶的目的;
(七)申请以志愿服务为目的的临时停留签证时,应出示短期志愿服务协议的复印件;
(八)申请以学习为目的的临时停留签证时,应出示有关教育机构的证明;
(九)居留签证持有者的家属申请临时停留签证时,须提供经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十)申请工作签证时,须提供认证过的聘用合同或服务合同、实习合同或长期志愿服务协议的复印件;
(十一)申请以专业技能工作、商务为目的的临时停留签证时,应提供有关专业技能资格证明;
(十二)申请II类商务签证时,应提供在东的企业注册证明、东法律授权的企业经营许可、企业资产债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该注册企业的关系;
(十三)申请以学习、专业技能工作、家人团聚为目的的临时停留签证、工作签证、II类商务签证以及长期居留签证时,须提供身体与精神健康证明;
(十四)申请临时停留签证、工作签证、II类商务签证以及居留签证时,应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十五)负责审查签证的单位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其他适当的材料,以核实申请中所述目的的可信性,但有关要求不得无理、不得侵犯申请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
(十六)16岁以下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无犯罪记录。
五、签证持有人应在签证颁发后的30天内入境。
六、签证延期
(一)申请人必须在签证到期前15天向移民部门提交延期申请;
(二)申请学生临时停留签证须提交学业成绩证明。
(三)商务签证的延期取决于持证外国人的关联公司履行企业、劳动、税收等方面义务的情况。
(四)除规定外的签证延期情况,如签证持有人病重,急需医疗或人道主义援助、或者因客观交通问题无法离境的,可以延期。但因本人问题造成无交通工具离境的,不得延期。
一、东帝汶居留许可包括临时居留许可和永久居留许可。
二、在东帝汶出生的外国公民,其父母应在其出生6个月内申请办理适当的签证或居留许可。如超出6个月后申办,应说明超期理由。
三、临时居留许可
(一)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2年,可延期2年,
(二)颁发对象为:
1、从事职业活动的外国公民;
2、与东帝汶公民结婚2年以上且不到5年、拟在东帝汶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
3、来东帝汶家庭团聚的外国公民;
4、贩运人口或非法移民的受害者;
5、其他特殊原因。
(三)申请临时居留许可还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人口贩卖受害者、难民等特殊情况除外):
1、申请人在东帝汶的;
2、说明其在东帝汶临时停留的正当意图;
3、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如护照);
4、提供在其申请期限内的住宿和具有足够生活资料的证明;
5、持有东帝汶居留签证或符合无需居留签证也可临时停留的条件(详见签证部分第二条),与东帝汶公民结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外国公民除外;
6、在东帝汶期间,没有刑事犯罪或一年以上监禁的记录。
(四)外国人申请在东帝汶境内从事职业活动时是否为各经济部门或者公共服务部门提供专门劳动、为东国民创造就业、培训机会,将被视为是否授予临时居留许可的标准之一。
四、永久居留许可
(一)永久居留许可无有效期,当持有人姓名发生变化时,应申请进行相应的修改。
(二)颁发对象为:
1、至少连续10年在东帝汶合法居住的外国人;
2、东帝汶公民的外国子女或受抚养人;
3、与东帝汶公民结婚5年以上的外国人;
4、持有临时居留许可至少6年的外国人。
(三)申请永久居留许可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第(二)项规定的居留期间,没有刑事犯罪或1年以上监禁的记录;
2、有能力在东帝汶居留期间内维持住宿和有足够的生活资料(未成年人除外);
3、申请永久居留权的目的与所提交的文件或所提出的声明不矛盾(未成年人除外);
4、在东帝汶居留期间,对国家经济或社会福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未成年人除外)。
五、申请居留许可时,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并签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填写,并附有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护照、有效签证、居留许可等的复印件;
(二)平面彩色证件照;
(三)生活资料证明;
(四)住宿证明;
(五)在东帝汶居留目的的证明;
(六)与东帝汶公民亲属关系的官方认证文件,如果需要;
(七)居住至少1年的国家有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原件,未满十六岁的申请人除外。
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居留许可将被取消:
(一)成为驱逐出境的对象;
(二)居留期间,有刑事犯罪或1年以上监禁的记录;
(三)在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的程序中做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文件;
(四)临时居留许可持有者无特殊理由连续超过6个月不在东帝汶,或者2年内累计10个月以上不在东帝汶;
(五)永久居留许可持有人无特殊理由连续超过24个月不在东帝汶,或在3年内累计30个月以上不在东帝汶的;
(六)与东帝汶公民结婚的唯一目的是获得居留许可。
七、临时居留许可的延期更新。申请人应在临时停留许可到期前三十天向移民部门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期间不计入原临时停留许可的有效期。
一、申请费用
签证颁发 |
费用 |
机场中转签证 |
20美元 |
临时停留签证 |
50美元 |
长期居留签证 |
50美元 |
I类商务签证 |
100美元 |
II类商务签证 |
150美元 |
工作签证 |
100美元 |
过境签证 |
20美元 |
旅游签证 |
30美元 |
临时居留许可 |
100美元 |
永久居留许可 |
150美元 |
二、延期费用
签证延期 |
费用 |
机场中转签证 |
50美元 |
临时停留签证 |
100美元 |
长期居留签证 |
150美元 |
I类商务签证 |
100美元 |
II类商务签证 |
20美元 |
工作签证 |
40美元 |
临时居留许可 |
100美元 |
三、免费情况
(一)移民部门官员不得向外交和官方护照持有人收取费用。
(二)特别停留许可的申请和延期免费。
(三)根据政府间协议免费的情况。
(四)其他情况。
四、上述费用将定期进行调整。
一、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一)非法入境。
在禁止入境期内进入东帝汶境内的外国人,将处以1年以下监禁或被驱逐出境。
(二)虚假婚姻
1、任何以获得签证或居留许可证为唯一目的与东帝汶公民协议结婚的外国人,将处以2至5年监禁。
2、任何促成上述协议婚姻的人,将处以2至5年监禁。
3、上述行为的再犯者,将处以3至8年监禁。
4、企图进行上述行为也将受罚。
(三)协助非法出入境或停留
1、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协助外国人非法出入境或非法在东帝汶停留,将处以1年以下监禁。
2、任何人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非法在东停留并以此牟利,将处以2至5年监禁。
3、如果上述行为是有组织的牟利行为,将处以3至12年监禁。
4、上述各项处罚措施不影响其他可能的处罚。
5、企图进行上述行为也将受罚。
(四)非法募工
1、任何人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招募无合适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务工,将被当处以1个月至3年的监禁;
2、企图进行上述行为也将受罚。
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超期停留
如在东帝汶停留超过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将处以以下罚款:
1、150-230美元,超期不超过30天;
2、230-350美元,超期超过30天,但不超过90天;
3、350-580美元,超期超过90天。
(二)将不允许入境的外国人带带入境
公司和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将不允许入境的外国人带入东帝汶境内,每带入一人将被处以500-1500美元罚款。
(三)非法务工
未持有效工作签证或居留许可在东帝汶务工的外国人,将被处以200-1000美元的罚款。
(四)雇佣非法务工者
任何雇佣无工作资质外国人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每雇佣1人将被处以 750-1500美元的罚款。
(五)未及时延期居留许可
临时居留许可过期超过30天仍未延期的人,将被处以 100-250美元的罚款。
(六)未做居住地址登记
应做而没有做居住地登记的外国人,将被处以50-250美元的罚款。
(七)其他违规行为
违反登记备案等其他义务的行为将被处以30-250美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