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须知
2009-12-31 2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下称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

  三、公证当事人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

  五、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如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六、驻外使领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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